2007年10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六版:绿地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明星的脸可以“克隆”吗
浙江女孩整容变成翻版范冰冰引发法律讨论
冯霞

  日前,一则《浙江女孩整容变成翻版范冰冰 代言费百万》的报道被各大网站纷纷转载。
  报道称,整容变成范冰冰的女孩包美美以100万元的价格签约浙江某集团,为其旗下的医药、化工、服饰、食品等代言,合同期限为10年。报道说,相比范冰冰一项代言就得百万天价来说,包美美10年代言才100万元,这对商家而言非常实惠。
  用翻版明星代言对于企业和翻版明星而言,可能是一种双赢,但翻版明星的整容是否侵害了正版明星的权益呢?
  具体而言,对于自己的容貌、形象,明星是否拥有肖像权?他人随意克隆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权?另外,翻版明星挣代言费,是否侵犯了正牌明星的权益?对此,各法律专家表示了不同的看法。

  焦点一:翻版明星代言是否构成侵权
 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律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、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牟继源等认为,不能随意克隆明星的脸。
  李超峰认为,肖像权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体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,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所享有的绝对权。肖像权具有制作专有权、使用专有权和使用转让权三项内容。
  包美美整容的过程,实际就是一个参照、复制肖像的过程,就是在使用肖像权利人的肖像。因此,包美美构成侵权。
  牟继源同样表示,包美美以范冰冰这样一个肖像点作为基础,通过整容这样的方式,来达到酷似范冰冰这样一个效果,而后为企业进行代言,获取相应的利益。包美美的这一系列行为,显然构成了对范冰冰肖像权的侵犯。
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王轶楠法官则认为,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纯法律问题,更多的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。
  翻版明星赚代言费这件事中,实际上有两个法律行为。第一个行为是把自己整成明星脸,不管是像还是近似;第二个行为是跟某些公司签约做代言。究竟是否构成侵权、是哪个行为侵权,这需要双方阐述意见,通过举证、质证、辩论,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才能判定。

  焦点二:正牌明星没有财产损失能否索赔
  王轶楠说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,自然人因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,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  在翻版明星代言这件事上,即使正牌明星没有直接的财产上的损失,也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。
  比如说,翻版明星在代言中使正牌明星的形象丑化了,正牌明星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,即不一定非要有财产方面的损失才能索赔。
  牟继源说,如果没有包美美这个人,企业也许压根儿就没有把自己企业的产品与范冰冰“挂钩”的念头,换句话说也就是范冰冰不会从这家企业挣到代言费。
  但是,用翻版明星来做代言,企业实际上是利用了一个廉价的范冰冰的形象,来达到跟范冰冰签约代言的效果。应该说,这也是对范冰冰财产权益的一种侵犯。